参保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二)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
(三)《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四)其他特殊情形所需材料:
1.曾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保,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国国籍,申请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放弃国籍的有关材料或经公证的已取得他国国籍的中文译本。
2.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申请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
3.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申请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
4.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养老待遇或已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在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申请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应先通过共享数据核查参保人领取待遇情况,对查询不到已领取待遇情况的参保人,需提交已领取待遇的材料。
参保人已死亡,继承人申请退回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二)申领待遇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为参保人死亡时间)或参保人死亡材料,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其中一种,可不填写承诺书。
(四)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户,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及其他银行账户已全部注销,需提供申领待遇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等。其中:
1.申领人属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需提供遗嘱或遗赠协议、遗赠书等相关材料;
2.申领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的,需提供与参保人的亲属关系材料。若申领人不是参保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还需提供参保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