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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本网   文章访问量-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办法,坚决纠正执法随意、“一刀切”执法等现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2年6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及细化标准,2013年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较多,部门职能也进行了调整,2021年8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2012年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及细化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该修订后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文件出台的目的与政策意义

  (一)依法行政的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与第十八条,均规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制订、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职权。

  (二)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保证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相对统一,为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据和适用规则。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适用规则,为各地开展行政处罚提供依据和适用规则。

  (三)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行政处罚对情节轻重进行考量时,最重要的考量指标是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用工模式变化较大,劳动者工资水平增长较快,单案的涉及人数和金额增长明显。现有的考量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违法案件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相应调整情节轻重考量标准。

  三、主要内容解读

  《自由裁量权基准》共分五章十七条。第一章明确了本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第二章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第三章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标准;第四章明确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第五章为附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

  答:《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答: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等五项原则。具体在《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条中有详细规定。

  3.《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如何规定?

  答:直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一)(二)(四)(五)项条件,有法定标准、额度的还需满足第(三)项条件。未直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四)(五)项条件,有法定标准、额度的还需满足第(三)项条件。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六)(七)(八)项条件:(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的;(二)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30%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的;(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六)危害后果可以完全消除的;(七)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八)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4.《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分为哪些档次?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决定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分为三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情节严重基础上予以考量。

  5.《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情节较轻认定?

  答:《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条对情节较轻认定因素作了详细规定,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10人的;(二)涉案金额不足2万元的;(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50%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六)经批评教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七)危害后果较轻的;(八)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九)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十)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轻的因素。

  6.《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情节较重如何认定?

  答:《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对情节较重认定因素作了详细规定,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二)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100%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六)不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七)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稽核(退款)通知,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八)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九)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十)引发不足30人群体性事件的;(十一)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十二)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

  7.《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答:《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对情节严重认定因素作了详细规定,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100%以上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六)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七)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八)特殊劳动保护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的;(九)采取逃匿、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转移处分财产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十)经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回决定,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十一)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十二)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三)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予以处罚的,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后,才能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政策原文: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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