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市,茂名市司法局、茂名市普法办与茂名市广播电视台联合主办融媒直播节目《与法同行》。节目逢周一16:00-16:30在茂名市广播电视台“茂名一线关注”视频号直播,以“国家机关+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公证处”相结合的模式,由特邀嘉宾就相关法律法规作专业讲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咨询和建议。
2026年3月30日星期一16:00-16:30,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廖省明在茂名新闻综合频道《与法同行》融媒直播节目中,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一工作话题作专业讲解。

访谈文字文字实录:
Q: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也是我们每一位劳动者安心工作、每一位企业家专心经营的基础。我们常听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但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它的法律依据又有哪些呢?
好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法治的、协商的、人文的方式,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关系。它不是简单的“管与被管”,而是强调双方的尊重、合作与共赢。它的法律依据非常坚实。最根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2016年,我们茂名市委、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茂发〔2016〕5号),为我们茂名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和目标要求。
Q:那么,我市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具体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呢?
我来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市人社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制度为基,服务为翼”的理念,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主要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绩:一是以“制度为基”,筑牢和谐劳动关系的“压舱石”。我们全面推动劳动合同制度落实,特别是在建筑、餐饮等用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全市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持续保持在95%以上。同时,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增长、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核心利益进行平等协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我们还不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定期会商,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二是以“服务为翼”,搭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连心桥”。我们积极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比如,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实现了“一门式”办理、网上申请和结论免费送达,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我们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动态监控企业用工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等隐患。同时,我们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企业内部建立调解组织,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Q:制度为基,服务为翼。我市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效。除了您刚才介绍的这些,还有吗? 三是以“十个全面”为抓手,描绘和谐劳动关系的“全景图”。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全面落实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全面执行劳动标准、全面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全面改善用工环境、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全面组建企业工会、全面建立企业内部协调机制”这“十个全面”为内容,引导企业对标建设,提升管理水平。这十个方面,基本涵盖了企业用工管理的全过程,是衡量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的“金标准”。 Q:这“十个全面”听起来非常系统。我们劳动者最关心的,比如劳动合同、工资、社保,都包含在里面了。请问廖科长,对于劳动者来说,如何判断自己的劳动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呢?有没有一些直观的标准? 当然有。我们可以从“十个全面”中提炼出几个核心点,劳动者可以对照检查:一、是否有“一纸合同”? 入职时,用人单位是否与你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把工作内容、地点、时间、报酬等写得清清楚楚。这是最基础的法律保障。二、工资是否“按时足额”?每月是否准时发工资,有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有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这是我们最关心的“钱袋子”问题。三、社保是否“全员缴纳”?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你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这是我们的“安全网”。四、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健康”?单位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有没有进行安全培训,特别是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有没有定期体检。五、权益受损时是否“有处可说”?企业内部有没有工会、有没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不能找到一个可以沟通、申诉的地方。 Q:说到“沟通申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真的发生了纠纷,比如被拖欠工资、被违法辞退,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不要慌张,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我们叫它“纠纷化解四部曲”:第一步:协商。 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讲明情况。很多问题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误解产生的,通过协商往往能快速解决。第二步: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企业所在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是化解矛盾最经济、最快捷的方式,而且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步:仲裁。如果调解失败,或者一方不愿调解,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途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第四步:诉讼。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建议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要“理性”和“依法”。比如,要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是维权的“弹药”。同时,不要采取堵门、拉横幅等过激行为,那样不仅不利于问题解决,还可能触犯法律。 Q:除了劳动者,我们也要关心一下企业。企业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请问廖科长,企业如何做,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企业发展同样至关重要。一个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员工稳定性高、凝聚力强、生产效率高,这本身就是一种核心竞争力。我们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实现“互利共赢”:第一,要依法用工,守住底线。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休息休假权利。这不仅是对员工负责,更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试图在用工成本上“打擦边球”,最终往往得不偿失。第二,要尊重员工,平等协商。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把员工视为“合作伙伴”而不是“成本”。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上,比如制定规章制度、调整薪酬结构、进行裁员等,要主动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与员工或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听取意见。这既是对员工的尊重,也能让决策更科学、更接地气。第三,要关爱员工,改善环境。除了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企业还要关注员工的成长和发展。可以建立培训制度,帮助员工提升技能;可以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设施,比如建设舒适的宿舍、食堂,组织文体活动;可以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或职业规划指导。这些看似是“软性”投入,却能极大地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第四,要建章立制,内部消化。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明确考勤、奖惩、离职等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要建立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让小的摩擦、小的纠纷能在企业内部“不出门”就得到解决,防止矛盾升级。我们鼓励企业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岗位,专门负责处理这类事务。 Q: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比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他们的劳动关系比较特殊。我们人社部门在保障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方面,有没有一些创新的做法呢?廖科 是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也是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新业态用工模式灵活,劳动关系认定复杂。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主要做了以下探索: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我们积极向平台企业及其合作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他们规范用工。比如,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也要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障等基本权益。二是创新职业伤害保障。我们正在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为这些“风口”上的劳动者,提供一份“脚下”的安全保障,让他们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三是优化服务模式。我们依托基层人社服务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社保查询等服务,努力让他们“有人管、有处去、有保障”。 Q:那么,对于即将踏入职场或正在求职的劳动者,廖科有什么建议,帮助他们从一开始就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吗? 我建议求职者要做好“三个一”:第一,擦亮一双“眼睛”。在选择用人单位时,要多方了解,看它的口碑、看它的规模、看它的用工是否规范。对那些“不签合同、不给社保、工资压得低”的企业,要果断说“不”。第二,签订一份“合同”。入职后,一定要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因为“人情”或“麻烦”就忽略这一步。合同是保障你权益的最有力武器。拿到合同后,要仔细阅读里面的条款,特别是工作内容、地点、报酬、期限、试用期等,确保与口头承诺一致。第三,留下一份“证据”。在工作中,要有意识地保留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的证据,比如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关键时刻能派上大用场。我再补充一点,就是要保持一份“理性和耐心”。劳动关系的建立、发展、终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摩擦或问题。遇到问题时,首先要保持冷静,通过沟通、协商去解决,而不是第一时间就想到投诉或对抗。要相信,绝大多数企业是有意愿去解决问题的。当然,如果企业的行为确实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Q:如果刚上班没几天还在试用期,工作中受了伤,公司还没给交社保,能拿到工伤赔偿吗?赔偿该找谁呢?可以举个案例解答一下吗? 好的。信宜市2023年有个典型案例。黄某入职一家加工厂当电工,不到一个月就因工受伤,被认定工伤,且被评为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九级。但工厂超过30天仍没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费,还辩称:“你还没转正,不算正式员工,凭什么让我们赔?”这个说法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从黄某入职第一天起,工厂就有义务为他缴纳社保。最终,在三方联调中心的调解下,双方同意工厂一次性支付黄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8000元。 Q: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免责期。那如果公司没交社保,职工能主张哪些赔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像黄某这种九级伤残,六、七万的赔偿是比较常见的。 Q:如果公司和职工私下达成赔偿协议,有效吗?会不会签了反而吃亏呢? 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如2022年,电白区某公司员工何某某猝死被认定为工亡。家属在认定工亡前与公司签了赔偿协议,公司付了21万元。后来家属发现21万元远低于法定标准,申请仲裁。最终,公司在扣除已付的21万元后,还要再支付65万元。这说明,签订赔偿协议时,如果对自身权益缺乏清晰认知,导致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协议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职工在签协议前,最好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法定标准。 Q: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没交社保是“省钱”还是“埋雷”? 用人单位没交社保,不但没“省钱”,正好相反。每月缴纳工伤保险缴费不过几十块钱,但职工一旦发生工伤或工亡,按目前的标准,企业可能要赔偿几万至一百多万不等。这个风险,不是哪个中小企业能承受的。依法缴纳社保,既是保护职工,也是分散企业工伤风险。 Q: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 几点建议:入职时一定要签劳动合同,这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保留工资凭证,如银行流水、工资条、微信转账记录;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报告单位,保留好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如果单位不配合,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或三方联调中心求助。茂名市各区县都设立了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可以免费为职工调解纠纷。 Q:我们再聊聊试用期辞职。很多劳动者想辞职走人,单位不放,说试用期不能随便走,甚至说要走只能等单位开除,影响档案。这种做法合法吗? 我先讲个高州的案例。魏某是一名医生,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某医院工作,试用期一年。入职后感觉专业与岗位不匹配,申请调换无果,于是提出辞职。医院不同意,说只能等医院辞退,否则影响档案。魏某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聘用合同解除,医院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这个案例的关键点在于:试用期内,劳动者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试用期是双方的相互考察期,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 Q:对于普通企业,试用期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对企业用工来说,情况更宽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单位批准,也不需要等三十天。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理由:一是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要承担证明责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Q: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管理上存在哪些常见误区? 四个常见误区。误区一:试用期可以随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误区二:试用期可以不交社保。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从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社保。误区三:试用期工资可以随便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误区四:试用期解雇不需要理由。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否则就是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Q: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该注意什么呢? 几点建议:入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期限和录用条件;保留好工资凭证;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无故解雇,可以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如果觉得岗位不合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Q: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的“磨合期”,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是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要以“制度”为基石,筑牢公平正义的底线;以“服务”为双翼,传递法治的温度与关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衷共济、共建共享、共赢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