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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12-30    来源:本网   文章访问量-


  按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

  事项名称:企业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许可审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

  7.《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

  三、申请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

  1.注册资本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告知承诺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五、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符合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在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相关材料和承诺书。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责任和监督措施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申请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3.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本行政许可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4.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5.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及时登录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开展年度报告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许可过程及相关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许可部门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许可部门公布的电话、上级主管部门、“12345热线”投诉,对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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